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鴻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鴻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8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志鴻前於96年間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其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其於97年2月26日入監執行上述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161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60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3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16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