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清江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為「陳清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5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035、31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7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事實部分「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98年9月23日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應更正為「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98年9月2日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復於民國99年8月13日間,在同一地點,建造樹立式廣告看板一座」,應更正為「復於民國99年8月2日前不詳時間,在同一地點,建造樹立式廣告看板一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
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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