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53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羅仲素
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
訴訟代理人 羅柏青
李茂禎 律師
被 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陳鈺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
元,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而未繳,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