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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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
原 告 趙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追加 賴昭璋 即臺北
市私立保成法律會計行政短期補習班為被告,並減縮請求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9,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