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劉韋伶
被   告  陳淑卿 (即 陳憲雄 之繼承人)
       陳冠蒼陳圍作 (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雪凰 (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淑秋 (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張寶貴 (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淑娟 (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林福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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