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林昇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原告於本院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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