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0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宜凱具保人鄭筑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筑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宜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鄭筑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提未獲回函、被告戶籍資料等文件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到院。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具保人鄭筑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應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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