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26日下午3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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