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 吳立寬 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王承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期審理。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