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圳興 、 黃玉碧 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