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淇富
張洧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 林宗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潘韋丞
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