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104號
原 告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6,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需補
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