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10號上訴人 張培 原被上訴人 張佑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10號判決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09頁),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8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425頁),前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7頁)。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亦未補正委任狀,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9至439頁),依首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