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孟淑蓁
孟芬琴陳俊葆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依凡 指定辯護人 陳君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