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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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95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育洲選任辯護人陳育仁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育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執行羈押3月,至108年7月28日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9月28日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1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2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