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勤翔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阿斌 被告 許林碧雲
許浚檍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
鄧湘全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洪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勤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翔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邀同被告許阿斌、許林碧雲、許浚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3,500萬元之借款,並於系爭約定書第8條第2項約定,如被告勤翔公司未按期清償債務,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遲延利息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遲延利息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被告勤翔公司陸續依系爭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撥款2筆借款,借款金額共計1,050萬元(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及利率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勤翔公司僅繳款至104年1月22日即未再依約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許阿斌、許林碧雲、許浚檍既為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迭經原告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不否認有積欠本件債務,惟希望把所有債權人一併處理,讓被告勤翔公司能繼續經營。並希望酌減違約金部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又本件被告雖辯稱希望把所有債權人一併處理及酌減違約金云云,惟查,縱被告除本件債務外,對他人尚有其他債務存在,亦與本件原告無涉,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從加以審酌。復關於被告請求酌減違約金部分,查依附表所示,原告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均為「3.34%」,且原告請求之違約金係按遲延利息之利率10%、20%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合計並未達20%,甚與法定利率5%相去無幾,並無違約金過高之情形,被告請求酌減違約金,殊無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裁判費104,4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3,850,000│3,850,000│自104年1月│3.34│自10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元│元│23日起至清││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650,000│1,650,000│自104年1月│3.34│同上│││元│元│23日起至清│││││││償日止│││├──┼─────┼─────┼─────┼───┼────────────┤│3│5,000,000│5,000,000│自104年1月│3.34│同上│││元│元│2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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