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21號債權人 寶成 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