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385號債權人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利息及契約書影本(載明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