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69號

聲請人 楊智晴

相對人 蔡裕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於臺中○○○○○○○○○,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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