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林恒毅 被告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