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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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8號再審原告 楊松裕 再審被告 王宣武 (即 廖珮秀 之承受訴訟人)
王小妮 (即廖珮秀之承受訴訟人) 王一帆 (即廖珮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陳世源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