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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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56號
原   告  陳民峰
被   告  陳詠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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