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六O號),經本院北港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簽移由本院普通刑事庭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白板筆參支、香港落球順序表貳張、一九九九年最新走勢分析版路精華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六年間因犯妨害秩序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六月、六月而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見俗稱之「六合彩」賭風盛行,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四月間某日起,連續在雲林縣北港鎮牛墟市場,向不特定人解說「六合彩」明牌,以供簽賭「六合彩」,而以演說之方式(公訴人誤認為以文字)公然煽惑不特定人犯賭博罪,前後共十餘次,每次可賺新台幣二、三千元。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在雲林縣北港鎮牛墟市場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一九九九年最新走勢分析版路精華一本、白板筆三支及香港落球順序表二張。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經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一九九九年最新走勢分析版路精華一本、白板筆三支及香港落球順序表二張扣案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被告甲○○先後多次以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犯行提起公訴,然因被告甲○○所為之本件多次犯行係連續犯已如前述,屬裁判上一罪,依公訴不可分原理,本件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之前所為之以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被告甲○○前曾於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六年間因犯妨害秩序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六月、六月而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白板筆三支、香港落球順序表二張、一九九九年最新走勢分析版路精華一本均屬被告甲○○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瑞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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