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 李國慶 原告 何沂瑾 即 何淑芬 原告 李愛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內,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