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896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