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謝文彬 被告 王芃迪
蔡明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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