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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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昭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