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嚴彩銀 上原告與被告ICD集團 鄭智仁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