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岳 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明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明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萬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