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裕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853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0年4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嘉裕戶籍地,並由被告陳嘉裕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代為收受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證。是被告陳嘉裕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陳嘉裕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