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郭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