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王素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霞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街○○○號11樓之1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所查報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15,019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