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李文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口湖鄉農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椬梧段404-13地號、開元段297地號、三姓段703地號及崙北段192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3,314,830元【計算式:(2,834㎡×
510元×2/3)+(97㎡×3,500元)+(1,526㎡×510元×)+(1,296㎡×550元)+(1,021㎡×510元)=3,314,83
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3,314,8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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