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林平 男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鈺傑 即蓮淨園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