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邱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丹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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