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邱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丹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