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邱詠欽
相 對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
佰肆拾伍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計算書(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
第二審證人旅費638元
第三審裁判費93,124元
合計155,845元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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