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935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   告  陳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有戶
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而原告起訴狀陳報之被告居所即「新
北市○○區○○路○號」,僅係被告於民國94年間申辦本件
信用貸款時依其當時戶籍地址留存之資料,則戶籍地址既於
其後有變更,難認上開地址仍為被告現在之居所,從而,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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