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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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九號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遵鈞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聲請假處分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撤回,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鈞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撤銷假處分裁定、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第九五號卷宗查核本院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東院生民執全天九字第二○五四二號通知撤銷執行命令,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