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被   告 真霈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源
       楊登旺
       葉鐘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
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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