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徐銘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4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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