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甲○○
雷孟書
蔡兆振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