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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