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周莉菁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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