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毒品拾伍顆(驗餘數量),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一七號被告 莊岳陵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十五顆(驗餘數量),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警方查扣膠囊型式之物品十六顆(驗餘數量十五顆)經鑑定後,確含有MDMA之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九五○○一三三二○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莊岳陵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