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6號異議人甲○○即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戒執一字第一七四號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戒執一字第一七四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惟異議人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因觀察勒戒入彰所附勒戒所,至同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因有繼續施用傾向而接續入雲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惟檢察官疏將戒治處分之執行起算日期及期滿日登載錯誤,影響異議人之權利至鉅,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六三三號裁定應送強制戒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依據前揭裁定結果,製作九十五年戒執一字第一七四號執行指揮書,然誤載戒治處分執行起算及期滿日,惟茲檢察官業依異議人所異議之內容處理,即更正執行指揮書之戒治處分執行起算及期滿日並指示臺中戒治所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更正後影本一份在卷可憑,則聲明異議之基本事實已不存在,本件聲明異議已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惠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