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胤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振誠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