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丁○○即原告己○○
戊○○辛○○庚○○丙○○○
番9之205號甲○○上列上訴人因96年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40,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