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金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96年3月13日之95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提起本件,依其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未明,經本院命其補充陳明後,聲請人 陳明確 係對上開民事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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