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571號
原 告 張瀕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