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657號抗告人 魏高明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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